南京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7-09-11 23: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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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接受的受害人有证据表明,轻罪案件是以下受害人有证据的刑事案件:
(一)意外伤害(轻伤);
(二)责怪;
(3)豁免;
(四)阻挠交往自由的罪行;
(五)非法入侵别人的住房案件;
(六)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情况(社会责任和国家利益除外);
(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八)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其他轻罪案件,可以对被告施加三年监禁.
在上述8起案件中,受害人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如果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被害人如果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伪证罪由公安机关拒绝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