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9-11 23:16:55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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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
南京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标准与定罪
本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败投毒为手段故意杀害特定个人而又殃及其他不特定的对象,则以本罪论处。投放毒物造成大量畜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本罪论处。
二、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投毒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一经实施即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因此,该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十年以上量刑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标准,沿海省区为5万元。
四、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是:后者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重大过失事故,前者是故意。同一些企业和个人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要区分开来,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