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名刑事律师
一、南京著名刑事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
二、南京著名刑事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中国
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根据笔者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
三、南京著名刑事律师
1、办理委托手续
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这类刑事案件委托代理权限的商定,切不可含糊笼统,如使用“全权代理”等类似含糊字词,应明确、具体.对于委托人的要求代理行使实体权利,应进行特别授权.
2、代写诉状
3、刑事诉讼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首部.写明原、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现住址.
请求.请求部分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事实和理由部分.这一部分是诉讼的重点,要求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叙述.
结论部分.要求在这一部分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进行高度概括,明确具体的法律根据,重申诉讼请求.
附注部分.要求注明证据的份数,证人的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
刑事案件受理前,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承认律师首先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在基本事实澄清、主要证据充分后,写诉状.在诉状的附注部分写明主要证据的出处,并注明承办律师不易调查和未来得及进行详细调查的线索,请法庭进一步调查.
刑事案件已被受理,承办律师要在阅卷的基础上进行配合调查和弥补性调查.配合法院调查是指积极提供线索,申请和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去进行实地调查.弥补性调查是法院认为不重要、没有提取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承办律师要进行自行调查.
承办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证人线索,不能证实原要证明的内容,要转告自诉人,另提供补充调查线索.根据补充的调查线索,再行调查.
在开庭前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通过阅卷发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充分,要提请法院进行调查,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四、南京著名刑事律师、律师刑事申诉的代理工作
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业务是以争取审判机关对案件再审为目的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刑事案件中的申诉代理工作,是一个单项诉讼权利的代理,有别于多项诉讼权利有代理.
(三)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申诉,发生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审判机关作出驳回申诉的答复时,委托人与律师的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四)提起对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代理活动,因申诉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即被害人或被告人必须在收到“免予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内委托.
(五)、申诉人的范围广,工作量大,案件复杂,律师收案应慎之又慎.
在接受委托时,要做到:
1、要求委托人提供原审的裁判文书;
2、要求委托人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
3、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线索,访问原审的辩护人、代理人;
4、查阅原审辩护人和代理人的案卷档案,了解证据情况.
5、做必须的调查访问.
完成上述工作后,经过分析认为申诉确实有必要时,再决定签订委托书.
(六)刑事诉讼的申诉代理工作,是一项有风险、易招致各种非议的业务工作,要求承办律师以国家法制、人民利益为重,为委托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