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著名刑事律师咨询 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