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庭审证人的质证
质证问题是庭审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刑事辩护时,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辩护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刑事辩护律师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辩护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辩护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2)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刑事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
(1)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42条规定。
(2)刑事辩护律师由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定。
(3)询问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
(4)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8条规定。
(5)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
质证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从而确定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或强弱,最终使法官形成确信而决定采信与否的诉讼活动。律师作为一方质证主体,通过有效的质证最大限度地促使法官准确认定对被告人有利的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