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意义

发布日期:2017-12-01 23:27:28 文章来源:
刑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意义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
刑事律师接受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的近亲属委托到看守所看望被关押的人,律师通过与被关押人会面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为被关押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讲解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界限、此罪与彼罪界限、立案标准、所涉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告知被关押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代为申诉、控告及取保候审等变更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事项,转达被关押人的近亲属关心的话语及转达被关押人要求家属处理与案情无关的事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可以充当家属的法律顾问,为犯罪嫌疑人家属讲解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大部分被羁押,与外界失去联系.家属普遍面临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了解案情,二是不懂法.在此时,侦查机关出于侦查需要,不会告诉家属案情.因此,焦急、迷茫是大多数家属面临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家属的不懂法,盲目的请托,托熟人找关系“捞人”,导致上当受骗的情形屡屡发生,导致“人财两空”.而这时候如果聘请了律师,律师则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从而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排解精神压力,充当沟通纽带.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失去了人身自由,孤立无助,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普遍比较绝望,此时他们迫切地想要得知外界的消息.而亲友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可能见到他们,律师便成了唯一的希望.由于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且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对他们进行会见,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有助于稳定情绪,正确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律师会见有利于提前保存和收集无罪证据.当事人在会见的时候可以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请律师提前保存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同时,律师会见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有效监督.办案民警不能打骂当事人,更不能刑讯逼供,否则律师可以代为控告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有权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人、物证及证据线索;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如羁押期限、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有无随案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辩护律师必要时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依法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理控告.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辩护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参与刑事审判活动,依法为被告人进行“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会见中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有要求补正笔录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三、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在法庭上律师直接与公诉人员针锋相对,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在正式来到法庭之上,正式开始控辩之前,律师务必要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此时的会见非常重要.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律师在会见中,在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其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或指定关系之后,对
被告人收到起诉书的时间,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行了解,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在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与被告人交流协商,形成辩护思路.
律师在会见中可以询问被告人和核对有关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详细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指导被告人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