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自诉

发布日期:2017-12-01 23:32:04 文章来源: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1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诉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2条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