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移送管辖的条件
对于自诉或公诉案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一般法院还是会先对案件的管辖进行审查,若自己不具有管辖权的话,则就不会受理案件.当然,要是受理之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则就只能进行移送了.法律中对刑事案件的移送管辖做出了条件规定,那么刑事移送管辖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移送管辖要满足什么条件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一人犯数罪怎么确定管辖
1、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够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管辖权的机关统一侦查,对次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积极配合.
2、优先管辖原则.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分清,而又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各部分罪行应当统一由最先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个机关积极协助.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了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罪行.如果已立案侦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则由立案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如果新发现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则可以由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