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如何避免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7-09-11 23:17:19 文章来源:
刑事律师如何避免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一位刑事辩护领域的资深律师,多年来处理了大量刑事辩护的相关案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多的是感受到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相应的法律风险.很多新晋律师感到困惑的,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职业风险?作为一位比较资深的律
南京刑事律师作为一位刑事辩护领域的资深律师,多年来处理了大量刑事辩护的相关案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更多的是感受到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相应的法律风险.很多新晋律师感到困惑的,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职业风险?作为一位比较资深的律师,南京刑事律师也不遗余力地回答他们的问题,希望他们在自己执业的道路上尽可能的少走弯路.
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了解和认识,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来自当事人的风险.当事人花钱找刑事律师打官司,当然希望尽可能胜诉,尤其是在刑事辩护中,更希望尽可能的减少自己的惩罚,或者得到缓刑,甚至无罪的结果,但是能够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是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的,尤其是行为人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法律的具体规定,实践中的通行做法,采用的辩护技巧,公诉机关的指控,甚至是法官和律师不同的法律观点等等.而这些绝对不是律师单方面所能够控制的.有些当时有些当事人希望律师能够不择手段为自己辩护,脱罪,如果律师答应了,就可能触犯刑律,让自己的人身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律师如果不答应,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会通过各种手段报复律师,有向律协投诉或者对律师进行威胁.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违反刑法规定的要求,一定不能承诺;如果当事人或者亲属,对于律师坚持原则、坚持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法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或者其家属,面对律师不肯满足他们的要求,就向有关部门举报律师唆使他们作伪证或者存在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做好会见笔录,在接待当事人家属的时候,做好接待笔录,有必要的话进行录音,以在接受有关调查的时候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
其次,律师和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工作,具有先天的对抗性,律师恰恰就是要站在相关的司法机关的对面,维护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保证其不被错判,提出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理由,使其得到最为宽大的处理.如果由于律师的努力,导致司法机关所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得到认定,则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受到错案追究,其前途受到影响,这这种情况下不能排除个别司法机构人员因为“恼羞成怒”而对刑事律师展开报复,而刑事律师在办案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也有可能会为寻求报复的司法人员留下借口.我们当然希望所有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办案,保障律师的合法辩护权,但是在实践中却不能不正视少数法律素质较低,公私不分的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人身自由存在的威胁.
因此,南京刑事律师建议,广大的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定要做到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充分沟通,对于特别敏感的取证事项,一定要得到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准许,特别是对于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证人,如果刑事律师要对其进行询问,要得是先得到公诉机关的正式同意,如果是口头同意,最好进行录音.另外不建议刑事律师主动向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提出搜集新的证据或者提供新的证人,即使家属或者当事人本人主动提出新的证据或者证人,辩护律师需要斟酌是否能够百分之百确定其真实性,如果对其真实性不能肯定的就不要提交,应充分的运用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来保障自己人身安全,避免因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而受到刑事追诉.
最后一个问题是律师队伍自身的素质问题,作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应该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要遵照律师执业规范中的要求和律师法的规定,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和法律素质.虽然刑事辩护,作为一种实务领域,已经和象牙塔中的理论研究有实质上的不同,但是律师在灵活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同时,一定要守住法律和规范的底线,绝对不能和公安人员、公诉人或者法官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甚至进行权钱交易,否则最终必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