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涉外律师事务所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
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