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2-03 22:23:22 文章来源:
南京合同律师事务所
合同履行地是如何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