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严品或者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人员(检疫物的所有人、代理人、承运人)或者单位。中国人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执行或者不认真执行动植物检疫规定,以致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刑法第413条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是明知的,而对于行为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结果是持过失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