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获罪中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7-09-11 23:17:40 文章来源:
刑事获罪中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南京刑事律师

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的情形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把“多次”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犯罪行为三次以上。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指两个斗殴团体成员,各参与斗殴的人员达十名以上,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指在集市、车站、影剧院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或学校、厂矿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区等日常生活、办公秩序所遵守公共秩序或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