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09-11 23:17:50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律师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您答复如下: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具有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可以参照《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规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
本罪需要达到情节较重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