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南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二、南京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1、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特殊权利.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而其他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则不具体备这些便利条件.
2、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意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形成的,不受被告人左右.
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职能与公诉人行使控诉职能,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辩护人经审判许可,也可以询问证人,在法庭的辩论阶段,双方可以展开辩论.
三、南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南京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南京刑事律师的主要业务为:
1、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侦查阶段委托;
2、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
3、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审判阶段委托;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
5、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审判阶段委托.
6、刑事案件当事人申诉阶段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