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拘留要经过的程序

发布日期:2018-01-02 21:29:47 文章来源:
南京刑事拘留要经过的程序
南京刑事拘留要经过的程序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采取刑事拘留的时候,也要依法执行.那么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呢?南京刑事律师说明如下:
刑事拘留的程序
首先,办案人员要进行拘留申请.
(1)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当办案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达到须刑事拘留的条件时,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由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最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等),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要立即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然后,是上门对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若有人声称公安机关上门拘留,记得查看拘留证核实其真实身份.
再次,办案人员应该及时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意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最后,拘留处理后的结果.
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程序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如果认为自己或他人受到了不公的对待,就可以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协助,从而真正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